实物资产信息披露公告
长公-GY-GG[2018]222
项目名称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9台村级公务车辆分零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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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长公-GY-SW[2018]047号 |
披露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18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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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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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
12月10、11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3:00,兴隆大路(长吉北线)1929号兴隆大路(长吉北线)与中山大街交汇处西北角兴隆山镇人民政府院内 |
登记截止时间及交易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 |
2018年12月17日
15时00分 |
标的展示联系人 |
杨先生 |
电话 |
13664303653 |
自由报价开始时间 |
详见附表 |
限时报价开始时间 |
详见附表 |
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方网址 |
http://www.ccggzy.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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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动态报价网址 |
http://www.ccggzy.gov.cn/PSPBidder/memberLog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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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咨询联系人 |
张女士 |
电话 |
0431-88779645 |
网络咨询联系人 |
白先生 |
电话 |
17390034373 |
实物资产转让信息披露公告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将持有的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9台村级公务车辆分零转让 通过贵中心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转让,请予审核。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动态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中心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5、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转让方: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
二、转让标的简况
该项目有9个标的详细信息请见附表
资产描述 |
机动车分零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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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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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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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 情 况 |
评估机构 |
长春立信房地产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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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或备案机构 |
村民代表大会 |
A.核准 B.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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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 |
2018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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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披 露 的内 容 |
一、车辆成交价款、交易手续费实行场内结算,交至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指定账户。 二、受让方在与转让方签订车辆转让合同时,须同时向转让方另交履约保证金0.5万元/辆,转移登记完成后,受让方持《机动车登记证》及《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 三、成交后,受让方在 5 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并签订车辆转让合同,由转让方采用以下第 1 种方式向受让方交付车辆及相关资料:1.受让方付清价款及有关费用签订合同后 3 工作日内交付车辆及相关资料;2.受让方付清价款及有关费用签订合同后 工作日内交付车辆及相关资料,交接后车辆暂时原地封存,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时再提取车辆。双方按照机动车管理规定及二手车辆交易的有关规定在 5 工作日内完成转移登记,发生的全部税、费由受让方承担。车辆移交后所发生的一切法律纠纷、交通事故、交通违章罚款、债务等民事或刑事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和交易机构不做任何承诺,不承担任何由此带来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瑕疵声明及重大事项提示如下: 本次转让车辆按现状转让。1.可能存在车胎漏汽、部件损坏或缺失、无法启动、油料不足、恢复外观等问题,如需维修处理,由受让方自行解决,费用自理。2.车辆如需补办年检及交强险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费用自理。3.车辆有关违章、欠费、扣分,由受让方自行查询、处理,费用自理。4. 意向受让方为非本市居民身份证且在本市落籍或需迁出等其他情况,须自行了解有关车辆落籍、迁出迁入、限购及指标管理等相关政策,如成交后因受让方原因不能办理转移登记由受让方承担一切责任及损失。5. 转让车辆不带车牌。6.如因发动机号、车架号与车辆登记信息不符或者手续等原因导致车辆无法转移登记的,受让方要求退车的,转让方同意双方按照公告内容及合同约定解决,在保持车辆原状下可办理退车手续,仅限退回车辆成交款和履约保证金。车辆交接后到退车期间发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责任及费用。如有异议由双方商议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承担责任。 五、本次转让车辆相关情况在上述条款中未有列明的,以实际情况为准,由受让方自行查询处理,产生的一切责任及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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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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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4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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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鲁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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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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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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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策 情 况 |
以下决议已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符合规定。 A.股东会决议 B.董事会决议 C.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D.其他: 村民代表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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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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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 名称 |
村民代表大会 兴隆山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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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内容 |
同意转让 |
四、交易条件
交易条件 |
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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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报价周期 |
9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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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48.2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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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分期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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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报价活动期内,如未产生有效报价的 |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申请信息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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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 其他条件 |
转让相关其它条件: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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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支付方式 |
是否从成交价款中扣除转让方交易服务费: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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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账户信息 |
保证金户名: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建设街支行 账户详细信息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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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编号 |
标的名称 |
保证金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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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公-GY-SW[2018]047号001 |
吉ACH206 |
62325109402458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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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公-GY-SW[2018]047号002 |
吉AN9226 |
6232510940245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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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公-GY-SW[2018]047号003 |
吉AHJ185 |
62325109402458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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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公-GY-SW[2018]047号004 |
吉AW6036 |
62325109402458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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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公-GY-SW[2018]047号005 |
吉AX4860 |
62325109402458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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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公-GY-SW[2018]047号006 |
吉AGW045 |
6232510940245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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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公-GY-SW[2018]047号007 |
吉A3ND98 |
6232510940245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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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公-GY-SW[2018]047号008 |
吉AAC007 |
6232510940245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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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公-GY-SW[2018]047号009 |
吉ABN603 |
6232510940245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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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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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交纳金额 |
详见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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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截止时间 |
详见附表(以实际到账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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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不接受他人代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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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交款账户 |
详见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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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事项 |
1. 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2.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转让方有权扣除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 A.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中心损失的; B.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C.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D.意向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或其他附属协议的; E.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以其他未能按合同履约的; F.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中心造成损失的。 H.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交易规则、承诺事项情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违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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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法 |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不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其余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原路径无息返还。 3. 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保证事项”中所列的违约行为,其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中心相关服务费用后,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转让方有权向有过错方进行追偿。 |
转让资产明细表(机动车)
里程单位:万公里;金额单位:万元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以车辆现状及档案信息为准